【發票開立】發票已開立是否可以折讓、作廢、註銷?

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變更,須進行銷貨折讓或銷貨退回時,各情境說明如下:

折讓
發票無折讓期限,應於事實發生時開立折讓證明單

作廢
尚未申報:綠界科技電子發票系統僅接受單月13日前作廢上期發票
已申報:如欲作廢已申報發票,需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交發票作廢申請
曾作廢並註銷重開:如於電子發票系統已有作廢紀錄,當期發票將無法透過系統再次作廢,請至廠商後台>電子發票異動申請管理,進行變更作業
曾折讓:如於電子發票系統已有折讓紀錄,則不得直接作廢。請先將該筆發票的全部折讓紀錄作廢,即可作廢該筆發票

註銷重開
系統類別B2C:綠界科技電子發票系統僅接受單月13日前註銷重開立上期發票
系統類別B2B:僅適用於「存證」模式,且綠界科技電子發票系統僅接受單月13日前註銷重開立上期發票

※註銷重開立發票的發票號碼、發票開立日期、自訂編號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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