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變更,須進行銷貨折讓或銷貨退回時,各情境說明如下:
折讓
發票無折讓期限,應於事實發生時開立折讓證明單
作廢
尚未申報:綠界科技電子發票系統僅接受單月13日前作廢上期發票
已申報:如欲作廢已申報發票,需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交發票作廢申請
曾作廢並註銷重開:如於電子發票系統已有作廢紀錄,當期發票將無法透過系統再次作廢,請向所屬業務或填寫電子發票需求單,由綠界科技協助發票變更作業
註銷重開
系統類別B2C:綠界科技電子發票系統僅接受單月13日前註銷重開立上期發票
系統類別B2B:需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銷重開該筆發票並通知所屬業務或填寫電子發票需求單,由綠界科技協助重新上傳該筆發票
※註銷重開立發票的發票號碼、發票開立日期、自訂編號不可更改